早前介绍过,Nike 因旗下品牌 Jordan Brand 的「Jumpman」Logo 设计而遭受起诉,而原告正是该创意的最初创造者 Jacobus Rentmeester。在经过几个月的协商处理之后,日前 Nike 首次对于这件纠纷作出官方回应。 这位摄影师当年将 Jumpman 的创意以 $15,000 美元的价格卖给了 Nike,之后便诞生了史上最为经典的一则 Air Jordan 广告,进而也创造出了「Jumpman」的品牌 Logo,不过根据 Jacobus 的说辞,双方所签订的版权合约只适用于当年那则广告,因此风靡全球的「Jumpman」Logo 则属于侵权行为。值得一提的是,这位摄影师直到 2014 年 12 月才正式注册了这张照片的版权。 对此 Nike 认为 Jacobus 的说辞是「无意义」的,并请求法院驳回诉讼,此外品牌还表示「Jumpman」Logo 与作者所拍的照片并不存在足够的相似性。根据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律条例,只有当两张图片「几乎完全相同」的情况下才被视为侵犯版权,而 Nike 则提供了 Logo 与照片之间的所有不同,包括 MJ 手和腿的位置等等,而最关键的一点是,Jacobus 所拍摄的是一张全彩照片,而该 Logo 仅仅只是一个剪影。 随著事件逐渐进入白热化,Nike 究竟是否侵权还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,感兴趣的朋友不妨留意我们的后续报道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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